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第3号)-尊龙登录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第3号)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2-09-28 11:08:11 【字体:

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要求,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22年9月19日举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地方性法规。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进行立法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七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修订草案》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农村村民易址迁建住宅后,未按规定无偿退出旧宅基地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为严格立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因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事项包括:

1.听取社会各界对《条例修订草案》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2.听取社会各界对《条例修订草案》第八十四条关于农村村民易址迁建住宅后,未按规定无偿退出旧宅基地的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立法听证会的准备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省自然资源厅依法组织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

(一)发布听证会公告和听证资料送达

2022年8月22日,省自然资源厅在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同时发布《关于举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要求等相关内容。

2022年9月6日,省自然资源厅在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同时发布《关于举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以及听证旁听人等事项。

2022年9月13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将《条例修订草案》及说明、现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与《条例修订草案》对照表等相关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报名和听证代表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本次听证会拟设听证代表名额16-20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8-10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2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3人、熟悉土地管理规划专家2-3人和法律工作者代表2-3人。在《关于举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期限内,报名及邀请听证代表人员符合规定要求。最终本次听证会确定听证代表20人,确定听证旁听人10人。

(三)听证会的举行

《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于2022年9月19日上午9:00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11楼多功能厅(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1018号)举行。

本次听证会听证主持人为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章吉青,决策发言人为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处长张雪岭,听证监察人为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委驻省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干部宋小康、杨磊,听证记录人为杨伟、赵霞。

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副处长董晰同志,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一级调研员吕燹同志、合作经济指导处三级调研员吴红同志等参加了听证会。此外,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列席了听证会。

本次立法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20人,实到听证代表共19人(1人因故未出席),实到人数符合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的规定。参加听证会听证旁听人10人。

立法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

2.核实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身份并逐一介绍;

3.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4.决策发言人对《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背景、依据、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5.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发表意见和建议;

6.决策发言人进行回应;

7.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8.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简要总结;

9.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10.听证监察人就听证会发表监察意见。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对《条例修订草案》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在地方立法权限内,立法依据充分;《条例修订草案》内容科学全面,对涉及土地管理的各方面均有覆盖,条款具体详实,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增强了《条例修订草案》的操作性,符合云南实际。

对《条例修订草案》具体内容,听证代表提出49条意见和建议,其中建设性意见47条、对具体条款(《条例修订草案》第八十四条)的肯定性意见2条。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听证代表建议: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的“三区三线”划定;规定建制镇应当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定义和功能;明确规定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增加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公众参与和依法公开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应报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城市。

(二)关于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听证代表建议:在土地整治的条款中,增加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的内容;要结合实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在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规定中增加“烟叶”生产的规定;规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完善闲置、荒芜耕地行为的处理方式。

(三)关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听证代表建议:进一步研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率不低于90%的规定;进一步研究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增加征地过程证据留存的规定;明确规定征地公告的具体内容。

(四)关于建设用地

听证代表建议:对矿业用地作特别规定;规范临时用地与土地出让之间的关系;优化高速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和临时用地政策;增加宅基地流转的规定;强化农业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宅基地超标准的历史遗留问题;增加农村村民易址迁建补助的规定;规定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强制退出宅基地;增加农村农民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增加土地所有权人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定;因地制宜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五)关于监督检查

听证代表建议:关注土地日常巡查,明晰相关部门的土地日常巡查职责边界;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土地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规定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六)关于法律责任

听证代表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易址迁建未退出旧宅基地的相关行政处罚,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也具有合理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法律依据也可行的。也有一位听证代表建议:进一步研究易址迁建法律责任的规定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

(七)其他建议

听证代表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的规定;出台处理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如“一户多宅”、旧房拆除等)的政策;尽快制定合理利用地表、地上和地下空间的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门应该充分利用耕地基础信息平台,根据耕地信息调整农业产业布局和农业生产。

四、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自然资源厅对听证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听证代表提出的部分意见和建议,并拟对《条例修订草案》作相应修改。

(一)部分采纳有关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主体的建议

拟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跨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流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流域范围内的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删除第三款中的“流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二)采纳关于关注土地日常巡查的建议

拟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七十六条中的“土地巡查”修改为“土地日常巡查”。

(三)采纳关于人大监督土地管理工作的建议

拟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将国有土地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其他合理意见建议的处理

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省自然资源厅将进一步梳理、研究,分类处理:一是已经在条文中体现的意见,如有关“三区三线”划定,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完善闲置荒芜耕地行为的处理方式,农业建设用地管理,细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用地规模、比例和用途等;二是暂不具备纳入地方性法规条件的意见,如明确规定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内容,明确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城市,对矿业用地作特别规定等;三是无上位法依据的意见,如耕地优先用于烟叶生产,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强制退出宅基地,规范临时用地与土地出让之间的关系,规定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督办制度,宅基地流转,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进行评估、确定底价及其招投标规则,规定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规则;四是已经或应由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意见,如明确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公众参与,根据耕地信息调整农业产业布局,征地过程证据留存,明确规定征地公告的内容,优化高速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和临时用地政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农村村民易址迁建补助等;五是属于加强法律执行的意见,如结合实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议出台处理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希望尽快制定合理利用地表、地上和地下空间的实施细则等。

特此公告。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28日

     |     分享到: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