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524号)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开展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131号)要求,需全面、准确开展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进一步组织开展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复核和重点区域、重点矿种抽查核实,为达到国家有关要求,确保上报国家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客观、真实、可靠,科学编制完成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工作任务
负责州市矿山环境调查遥感解译数据使用技术指导及后续相关工作。
(二)省地质调查局主要工作任务
一是派出工作组,对州、县两级国土资源局做好有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并复核抽查重点州(市)重点矿区有关数据(完成时限:2018年2月上旬全省集中培训后1个月内)。
二是汇总整理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数据资料,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等工作任务的通知》(云国土资环〔2017〕242号)要求,修改完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成果报告(完成时限:2018年3月31日前)。
三是完成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并上报省厅(完成时限:2018年4月10日前)。
(三)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工作任务
一是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或技术服务单位的配合下,充分利用已有遥感解译资料(省厅集中培训已下发),并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开展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131号)要求,完成所属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有关数据的全面复核、确认,主要包括:核实矿山(包括生产、在建、关闭、闭坑及废弃矿山)数量、性质等相关基本情况,重点是关闭、闭坑及废弃等历史遗留矿山相关数据;核实每个矿山(区)占用、破坏土地情况,重点为历史遗留矿山占用、破坏土地数量情况;核实已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矿山治理资金投入、治理面积等情况,请各州(市)局汇总县(市、区)局矿山调查有关数据,按表1-10的要求复核、修改、填报(完成时限:2018年3月20日前)。
二是组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开展辖区内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重要矿种矿山(区)进行现场核实,尤其是下一步拟开展治理的矿山(区),并按填报州(市)2018-2022年及展望到2025年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矿山数量、治理方式、手段及资金匡算等实施计划情况,重点为历史遗留矿山治理计划治理数量、治理面积、治理手段及资金匡算等;填报矿山(区)下一步拟恢复治理计划的矿山情况,并按要求核实填报有关数据(详见附件2)(完成时限:2018年3月20日前)。
三是组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经过核实确认的调查数据录入全国矿山地质信息系统,数据填表模板资料详见数据录入qq群电子版文本(完成时限:2018年3月31日前)。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领导,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各州(市)局自行解决有关经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统筹协调有关技术力量,推进做好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录入、成果报告、省级规划编制等工作。
(三)各州(市)局将上述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和复核的相关矿山数据纸质及电子文档材料(含调查总结报告及表1-10、附件2表、汇总数据等资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3月31日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四)各州(市)局要在组织所属辖区完成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成果报告的基础上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
三、材料收集、技术指导联系人及电话
省厅材料收集:刘新华0871-65747339,邮箱:
矿山数据包使用:包 堃13888110236,邮箱:272239225 @qq.com
矿山数据核实:王 劲13187416757,邮箱:
矿山数据录入:廖志坚13888826084,邮箱:275967026@qq.com
数据录入qq群:471149441(数据录入帐号密码省厅集中培训已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