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土空间规划局是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和跨州(市)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标准、规范的实施办法和措施。
(二)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三)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建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拟订推动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政策。
(四)组织编制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空间管控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要求,拟订全省国土空间管控指标和强制性要求。组织编制跨州(市)行政区域城市群、都市圈等重点区域国土空间规划。
(五)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审批和备案工作。组织城市(县城)空间规划纲要、人口与用地规划专题的审查、报批。
(六)指导编制和审核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何护地体系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八)拟订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的政策,组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体和预警体系,对重要控制线和重点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九)指导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十)拟订市、县、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城乡详细规划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和备案工作。
(十一)拟订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批工作。
(十二)负责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城市景观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指导全省绿道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传统村落及古驿道的保护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州市开展城市更新、地下空间规划等城乡规划工作。
(十四)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指导乡村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乡村规划编制及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监督管理规划行业,健全注册规划师制度。
(十六)指导全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十七)联系有关部门的行业规划。
(十八)承担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十九)承办厅党组、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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