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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要求管理的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从事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认定的许可申请。
不予受理的情形:不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要求或不属于本行政区域范围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办理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2人;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
(3)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少于3人;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5)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6)可以聘用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人数不超过1人。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全部为本单位专职人员。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三)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四)补证准予批准的条件:
编制单位提出补证申请。
(五)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编制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企业未提出注销申请。
(六)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的规定,不予批准。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新办、升级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网络提交
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ghbzdw.mnr.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具体操作流程请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尊龙登录首页下载操作说明)
2.证书送达
申请人可直接到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昆明市北京路1018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务大厅“城乡规划资质”10号窗口,乘坐地铁2号线至金星站,乘坐公交车96、92、236、23路金星立交桥站)领取《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也可选择邮寄送达。
变更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ghbzdw.mnr.gov.cn)提交变更申请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经办人通过网络审查,审查通过之后由经办人通过网站打印变更申请表,报局领导审签。
(三)办结
审查通过的企业在收到审查通过的消息后只需携带原资质证书及变更材料到厅业务处室直接办理变更手续,由经办人将变更后的证书加盖厅章后当场返回给申请人。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018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务大厅“城乡规划资质”窗口(10号),乘坐地铁2号线金星站,乘坐公交车96、92、236、23路金星立交桥站。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5747171。
(3)网络咨询。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ynsgwh.yndlr.gov.cn;电子邮箱:ynsgwb@126.com。
(4)qq群:316387971(加群应备注企业名称)。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实施机关网页(网址:http://ynsgwh.yndlr.gov.cn)或咨询电话查询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昆明市北京路1018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大厅;
2.电话投诉:0871-65747316;
3.信函投诉:昆明市北京路1018号省纪委驻省自然资源厅纪检组,邮政编码:650224。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向作出本行政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或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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