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庆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审批层面权限落实的建议》(第jy100013050665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现有的相关规定
一是涉及农用地转用方面的现有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逐级报国务院批准。
二是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现有规定。2012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昭通等15个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下称《决定》),根据《决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两公顷以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划拨或有偿使用,可由曲靖市政府直接批准。同时《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专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的,用地在0.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不论是在农用地转用还是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环节,相应的程序及标准,现有法律法规及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
二、下步工作打算
我省已启动修订《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工作,将进一步结合实际对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及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进行细化,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审批。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唐睿,0871-65747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