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启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昭通市镇雄县磷矿开发利用相关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调减昭通市镇雄县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并同意对矿区范围基本农田进行调整补划”的答复
一是根据2021年6月2日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 耕地保护监督司关于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1〕121号)和《云南省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工作方案(试行)》要求,请昭通市、镇雄县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部、省要求对现有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全面核实整改补足。二是《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尚未出台,分解到各省的相关指标仍未明确,按照规划自上而下层层落实的要求,云南省分解到各州市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指标也未下达。待国家正式下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等约束性指标后,省自然资源厅将按有关要求测算昭通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报请省政府批准执行。请昭通市认真分析研判永久基本农田中存在的矛盾冲突和补划潜力,合理确定各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边界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
二、关于“单独给予昭通市镇雄县8000亩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的答复
一是省自然资源厅4月6日印发了《关于预下达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1〕228号),预下达了各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作为昭通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参考。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测算分解时,省自然资源厅充分考虑昭通市经济运行状况、近几年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情况、昭通市在全省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和地位,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给予了昭通市适当倾斜支持。二是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指标分解下达要求,建设用地规模指标需层层分解下达。《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尚未出台,待分解到各省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正式下达,省自然资源厅将继续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支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下达至昭通市,由昭通市统一分解下达至辖区内各县(市、区)。请昭通市、镇雄县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衔接工作,保障产业发展用地需求,促进昭通市、镇雄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在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分中将昭通市镇雄县调整为城市化发展区,为磷矿资源开发创造有利条件”的答复
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2014年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实施了《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 号),主体功能区规划统一融入到国土空间规划,按开发内容划分为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和城市化发展区。2020年,在编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对全省主体功能区进行了优化调整,通过三个规则步骤:一是选取“双评价”、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gdp等11个指标构成指标评价体系,对各个县(市、区)进行评价,得出初步评价结果;二是对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优先级修正(①主体功能优势明显的选取其优势主体功能作为定位;②主体功能优势不明显的,按照国家对优化主体功能区“总体继承、局部优化”的要求,优先考虑原主体功能定位),形成初步优化方案;三是通过国家、省重大战略和规划进行修正,得出最终优化结果。按照以上调整步骤,镇雄县耕地保有量全省排名第8、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排名全省排名第4、粮食总产量占比排名全省排名第3,镇雄县主体功能优势明显,因此在全省主体功能区优化调整中维持镇雄县原农产品主产区主体功能定位不变。
四、关于“在地勘基金中心阶段性调查成果出来后,帮助解决磷矿权设置”的答复
目前,省地勘基金中心正在开展昭通市镇雄县羊场—芒部地区磷矿资源调查评价,该调查评价工作分两个年度实施,目前第一年度工作已基本完成,形成了初步成果,第二年度工作计划于2022年6月形成最终成果。省自然资源厅支持昭通市磷矿产业发展,待省地勘基金中心调查评价成果出来后,省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对磷矿产业发展所做的安排,按程序组织磷矿矿业权出让、登记、设置等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7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空规局 韩宏伟 0871-65747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