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筱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的建议》(第0013号),由省自然资源厅主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协办,经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对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和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交房即交证”是一项涉及住建、自然资源、财政、税务、金融监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便民利民的创新措施,是对最多跑一次的再提速、再延伸、再深化,更是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房地产企业规范发展的有力举措,也是更好的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住权与产权同步,提升购房者获得感和幸福感的便民举措。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要求:在2019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底前,不动产登记数据完善,所有市县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信息的全部共享到位,“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平均办理时限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在这个大背景下,去年年底以来,我省先后有昆明市、红河州开远市、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推行“交房即交证”试点,针对新建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列入“交房即交证”服务范畴。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纳入服务的项目,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提前预审;同时,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及时出具购房发票给业主自行办理完税事项。项目完成规划核验及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立即开展正式审核并落宗。权籍调查完成后,开发企业即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新建商品房项目首次登记,并同时提交“交房即交证”的房屋清单及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首次登记完成后及时为纳入“交房即交证”清单范围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并压缩办理时限,确保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房的同时即可交付不动产权证书。
从试点情况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交房即交证”的责任主体,实施“交房即交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条件依法开发建设。住建、税务等部门要及时进行商品房预售审批、完税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并将有关信息通过共享方式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主动指导和服务,确保经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项目在交房前顺利办理首次及转移登记,于交房当日向购房人交付不动产权证书。
当前,省直有关部门特别省自然资源厅结合自己的职能职责正密切关注“交房即交证”工作,积极跟进“交房即交证”改革试点,进行有关政策的探索与研究。同时,支持并鼓励全省各州、市结合实际,规范管理所有房地产项目,大力推广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所有房地产项目在新供地及预售批准时,明确“交房即交证”工作,使“交房即交证”常态化、制度化。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29日
(联系人:陈建民 电话:0871-65747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