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自然资办复〔2019〕53号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586号建议的答复
毕志英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您提出的《关于立项实施石林县圭山镇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的建议》(第0586号),交由省自然资源厅合同省能源局和昆明市政府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昆明市已组织开展工作情况
昆明市石林县圭山镇属开采多年的煤炭产区,多年的煤炭开采,导致相关区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为推进圭山镇产煤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昆明市和石林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系统整治工作,逐年加大投入,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抓好煤炭行业去产能和转型升级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2014年以来,关闭14对矿井,使全县煤矿数减少到3家。目前,正在办理转型升级相关手续,下步将积极引导转型升级后的煤炭企业标准化、生态化生产。
二是于2017年制定印发《石林县圭山镇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编制完成《圭山镇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石林县历史遗留废渣综合治理及地块风险防控工程》。
三是整合各部门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项目申请。2016年申报国家第三批专项建设基金,2017年申报了省发改委组织的全省采煤沉陷区和独立工矿区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矿区、沉陷区搬迁改造,2018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首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试点。2017年向原省环保厅申报了云南省生态环保类政策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2018年将石林-圭山地区铅镉锌砷污染区(高背景区)土壤污染调查及安全利用示范项目、石林县已关闭10个焦化厂污染地块环境调查与修复工作等2个项目上报国家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
四是昆明市、石林县通过积极争取危房改造、脱贫攻坚、美丽乡村建设、民族宗教等资金,在生态修复、产业发展、乡村道路、民居加固、养老服务、文体活动等方面累计投入2313万元用于产煤区7个村委会19个村民小组基础设施建设,使矿区生态环境得以改善。2018年争取了252万元用于补助芋头得村126户因灾整体搬迁。
二、国家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采矿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防治有关问题的规定及省自然资源厅已采取的措施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明确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近年来,省自然资源厅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制度,先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141号)等文件,明确规定矿山企业不依法依规在规定时限内编制《方案》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同时督促指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努力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因我省暂未设立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目前省级尚不能对市、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给予资金补助。
(二)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4〕3号)规定,我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应由厂矿企业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因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对矿业权或责任主体灭失矿区范围内的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可纳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支持范围,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由市级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分配使用。在农户搬迁意愿高,,石林县可积极向市级申请支持。有确实可行的搬迁方案的情况下
三、推进圭山镇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打算
一是省自然资源厅将帮助指导昆明市、石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制度,督促现有3家煤矿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方案》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
二是鉴于目前省、市、县三级财政困难,均暂未建立矿山生态修复相关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拟进一步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安排部署,省自然资源厅、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将“石林圭山采煤区生态修复综合治理项目”纳入“昆明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并做为储备项目上报国家,争取纳入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3年(2020-2022)行动计划。下步待自然资源部、财政部明确申报要求,组织开展具体项目申报工作时,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积极帮助支持昆明市做好申报有关工作。
三是对于自然因素造成,符合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大型以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和因灾搬迁避让,昆明市、石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按规定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四是圭山镇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涉及经济、社会、生态等多个方面的内容,需各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多方支持方能取得实效。昆明市、石林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将继续关注已申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努力争取支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晓明 0871- 6574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