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30号提案的答复(云自然资办复〔2019〕54号)-尊龙登录

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30号提案的答复(云自然资办复〔2019〕54号)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9-08-27 14:54:03 【字体:

云自然资办复〔2019〕54号


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30号提案的答复


致公党云南省委:

首先感谢致公党云南省委长期以来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大云南典型矿区政策及资金扶持的提案》(第230号),交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分别办理,经认真研究,结合部门职能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严把矿业权生态环境准入关

一是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相关制度。《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均明确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为促进矿业权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国家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制度,规定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前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根据方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应参照方案,同步进行恢复治理;在矿山闭坑前应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近年来,省自然资源厅针对矿山企业尚未全部按规定编制方案,恢复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先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141号)等文件,明确规定矿山企业不依法依规在规定时限内编制《方案》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同时督促指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自然资源政策有机结合,打好组合拳,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提高社会各界参与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努力争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是严把矿业权生态环境准入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原省工信委等8厅局印发《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建立了由县级政府牵头,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建、林业、水利、工信、交通、安监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矿业权联合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森林公园、重要湿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地区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内严禁新设矿业权。严格矿业权审查审批管理,已有矿业权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达不到限制区准入条件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勘查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不予受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矿业权到期,未征得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会同原省环境保护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建立了由州、县两级政府牵头,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水务)、交通、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机制。规定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的矿山必须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同时每年以随机摇号的方式抽取比例不低于矿山总数5%的矿山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明确凡未按要求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未通过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通过严格准入条件,落实了优先保护环境的原则,加强了对生态红线的保护。

三是加强与自然资源部的沟通汇报,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目前,自然资源部正在就建立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交易制度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深入开展调研。省自然资源厅积极主动加强与部的对接,认真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我厅将结合云南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努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近年来,在我省暂未设立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情况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通过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来推进相关工作。

在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2010-2012年争取中央财政补助个旧、东川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6.3亿元,主要治理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东川、个旧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改善了治理区各种不良地质环境条件,有效预防泥石流灾害的发生,防止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进一步发展,有助于促进东川区、个旧市作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经济转型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2012年起,中央财政启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集中连片解决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严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2012年5月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批准了昆明市滇池东岸关停矿区和开远市小龙潭煤矿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项目,2012—2015年期间中央财政累计补助资金5.4615亿元,其中:昆明市滇池东岸关停矿区补助资金3亿元,开远市小龙潭煤矿矿区2.4615亿元,累计治理面积约2.2万公顷(33万亩)。项目实施后,使区内的工矿废弃地得到有效恢复和利用,地质灾害得到治理,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目标。2016-2018年中央财政未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经费。

2019年财政部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治理资金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废弃工矿地整治工作。下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将加强与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的沟通汇报,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待取得到相关经费后,将继续支持我省典型矿区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三、关于典型矿区地质灾害治理与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号)规定,我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应由厂矿企业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因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根据上述规定,典型矿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应分类推进,对于符合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切实组织做好辖区内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和避险搬迁前期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于应由企业负责治理的,省自然资源厅将督促当地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企业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义务。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晓明 0871- 6574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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