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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44号建议的答复
张俊鹏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建设用地规模倾斜支持的建议》(第0444号),由红河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办理。结合国土资源厅职能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用地指标问题
2017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方案充分考虑了包括红河州在内的滇中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对滇中地区给予了倾斜支持,下达红河州至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8018公顷(12.027万亩),在全省排位第三。省政府将土地规划指标下达给各州(市)后,由各州(市)统筹分配至各县(市、区)。
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阶段特点,国家将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指标日趋紧张是大趋势。今后建设项目用地将从增量用地转向存量挖掘和流量挖潜,目前上海、北京在新一轮城市规划中已实现建设用地减量化。自然资源部也从gdp与建设用地关系方面提出了要求:至2020年各地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要下降20%。
一是蒙自市应充分使用红河州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分期分批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对于2020年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在下一轮土地规划修编中统筹考虑。二是蒙自市应加强与红河州的汇报协调,争取更大支持。三是集约节约用地,提高供地率。经统计,2013年至2017年,蒙自市尚有776公顷批而未供土地,供地率为47.93%。按照国家规定,供地率低于60%的,将停止除重大基础设施、民生用地以外的土地审批。
二、关于永久基本农田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2017年1月印发日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为认真落实中央4号文件精神,2018年2月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进一步明确“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灾毁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依法认定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中央4号文件要求,在原县域范围内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云南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按国家要求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划定的成果数据已报原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灾毁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报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下步,对于蒙自市符合国家规定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将指导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的编报工作,经省级组织论证审核后,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廖晓祥 0871-65703080